项目名称 |
外国人签证延期申请审批 |
项目类别 |
□行政审批 □便民服务 ■非行政审批事项 |
办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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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佛山市公安局 |
办理主体 |
■法定机关 □ 受委托单位 □授权组织 |
办理对象 |
■个人 □企业 □部门 |
办理范围 |
在佛山(不含顺德区)停留的外国人 |
办理条件 |
对持签证入境在佛山(不含顺德区)停留的外国人,因原入境事由尚未终止或者因其他正当事由需要在签证停留期限届满后继续停留且无需变更签证种类的,可以申请延长停留期限。 |
受理单位 |
■市级 □区级 □镇街 |
审批单位 |
■市级 □区级 □镇街 |
所
需
材
料 |
申请时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如实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二)提交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蓝底照片(规格为48×33mm)1张及该照片有效的《广东省外国人签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三)申请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现持签证证件、本次入境章的复印件; (四)居住地派出所或酒店出具的住宿登记表; (五)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1、持C字签证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当地民航、铁路、公路、港口等运输公司出具的证明函件。 2、持F字签证来我市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非商务类活动的人员,应当提交邀请、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及该单位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无营业执照副本的可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等依法登记证明复印件。 3、持G字签证过境的,应当提交接待单位证明函件和前往国家(地区)已确定日期、座位的机(车、船)票复印件。 4、持J2字签证从事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函件。 5、持L字签证个人旅游的,应当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签证机关认为有必要的还须提交能保证其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 持L字签证团体旅游的,应当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和旅行社证明函件。 6、持M字签证来我市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应当提交邀请、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及该单位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合作伙伴为个人的,佛山居民须提交经本人签名的证明函件、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外地居民还需提交在佛山常住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明。 7、持Q2字签证来我市短期探望中国公民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应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以下材料: (1)被探望人为佛山居民的须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为外地居民还须提交在佛山常住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明; (2)被探望人为华侨的,须提交中国护照、国外定居证明和在佛山常住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明; (3)被探望人为港澳台居民的,须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在佛山常住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明; (4)被探望人为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须提交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8、持R字签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应当提交邀请、接待单位证明函件及该单位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无营业执照副本的可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等依法登记证明复印件。 9、持S2字签证来佛山短期探望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应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外国人护照、居留证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复印件。 持S2字签证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佛山停留的,应提交处理私人事务或者具有人道原因的相关证明,如来佛山治病的,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10、持X2字签证来佛山短期学习的,应提交我市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在读证明函件和该机构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等依法登记证明复印件。 |
表格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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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准备申请材料; 2、领取“入境业务”排队号; 3、到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4、前台民警受理申请; 5、领取受理回执; 6、7个工作日后,凭受理回执回原窗口刷卡缴费取回护照。 |
办理窗口 |
窗口单位:佛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单位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5号二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
网上办理流程 |
wsfw.fsga.gov.cn |
当前网上 办理网址 |
wsfw.fsga.gov.cn |
当前网上 咨询网址 |
wsfw.fsga.gov.cn |
当前进度 查询网址 |
wsfw.fsga.gov.cn |
其他办理流程 |
无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价费字﹝1992﹞240号、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公传发﹝2004﹞1918号 按照国家对等原则收取签注费 |
电话咨询 |
0757114 |
其他说明事项 |
无 |